沉香种植区亟需合适的土地机制
VAWA - 从沉香树种植区发展的实践出发,越南沉香协会建议土地政策需要正确识别长投资周期、树园的特殊价值,同时防止利用该模式非法转换土地和经营房地产。

在《土地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的背景下,越南沉香协会向越南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提交了一份文件,建议完善对长周期林业模式的政策,其中包括种植土沉香(dó bầu)以产生agarwood的种植区。
协会表示,该模式的价值不仅在于木材或立木本身,还通过多年的精心照料、agarwood结香技术、深加工能力以及与精油、香料、手工艺品、保健品和体验旅游等产品链的结合而累积。与此同时,部分模式中的土地使用期限、项目期限和林木生长周期尚未同步,从而加大了土地出让者和投资者的风险。
为长周期林业树木提供足够的稳定规划
越南沉香协会认为,具备自然条件的行政区划应当在土地使用规划和计划中研究确定土沉香种植区,并与林业规划、种苗基础设施、初加工和深加工保持同步。规划必须具备足够的稳定性,以便民众、合作社和企业能够开展长期的生产周期,但必须以土地、水资源、环境评估及实际效益为基础,避免盲目跟风发展。
《2024年土地法》规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按限额获得国家划拨土地的个人,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继续使用,无需办理延期手续。因此,当前需要集中解决的难题并非针对所有情况的统一延期诉求,而是针对土地使用期限、项目期限与林木生长周期不一致时的租赁土地、涉地投资项目或联营模式的处理机制。
基于这一实际情况,协会建议研究透明的标准、提早处理档案的时间节点以及项目未获延期时对树木资产的处理方案。从一开始就做出明确规定,将有助于减少纠纷、保护土地出让者,并帮助投资者正确核算项目生命周期。
形成规模化原料基地也需要建立在自愿机制之上。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生产联营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期限、租金、利益分配机制、树木所有权、土地保护责任以及合同在开采期前终止时的果园处理方案。
协会指出,这是防止民众获得眼前利益却失去长期生计,同时土地被集中囤积后荒废或项目陷入停滞的必要屏障。土地出让者必须能够获取信息、参与监督,并获得与其土地价值、付出劳动以及所分担风险相称的利益。
对已结香的果园进行正确估价
协会尤为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国家征收土地时的补偿。土地法2024年规定,对多年生树木的补偿应根据果园的实际损失价值进行。然而,如果仅适用普通树木单价,已结香的土沉香果园价值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果园价值可能会因树龄、种植密度、种苗来源、生长状况、结香技术和结香时间、达标树木比例、已投资成本以及产品回收能力而产生显著差异。协会建议建立适宜的清查和估价方法;可动员估价咨询机构、林业专家和行业协会提供数据并对方案进行评审。
尽管如此,补偿标准必须根据来源档案、生产日志、清查现状和技术证据来确定,而不能默认按照市场上agarwood产品的预期价格计算。这种方法既能保护果园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能限制资产申报造价和恶意炒作。
关于承认树木内部形成的agarwood价值作为可登记、抵押或转让资产的提议,协会认为需要继续审慎研究。树木、人工林及合法产品根据民法和专业法律属于资产,但其登记、用作担保资产或估价的能力仍取决于具体的资产类型和法律档案。
当务之急是规范种植区档案、树木清查、技术日志、种植区代码以及产品追溯。这将成为交易、补偿、获取信贷的基础,同时有助于防止来源不明的产品进入市场。
不得为土地变相违规开启通道
在集中种植区,设立苗圃、物料仓库、灌溉系统、内部道路、消防设施、保护点、初加工和仓储区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2024年土地法》第218条开放了多用途结合的土地使用机制,同时提出了不得改变土地类型、不得丧失恢复主用途能力、确保国防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系统的要求。
越南沉香协会表示,指导性法规需要明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工程类型、最大比例与规模、方案档案、处理时限、财务义务以及恢复原状的责任。超出辅助范围或改变主土地用途的项目,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建设、林业和环境法律履行完整程序。
种植区的产品推介或体验旅游活动也仅应在具备条件的地点、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进行组织,以减少硬化建设,且不得削弱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或森林的功能。
协会强调,agarwood的发展必须与种源保护、品种控制、溯源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相结合;绝不允许借发展种植区之名转换天然林、划分地块、建设度假村或进行非法房地产经营。“生态树”这一概念如果使用,仅应用於表达作用和发展方向,而非法律体系中的某类树木或特定土地类型。
同理,绿色信贷、森林环境服务或碳市场只有在模式完全符合法律条件时方可提出;碳吸收量或减排量必须按照公认的标准进行测量、报告和核查。植树并不等同于必然产生碳汇信用。
从agarwood行业的实际出发,协会认为本次《土地法》修改需要为高价值林业模式创造空间,但绝不能降低森林保护、环境保护以及民众权益的防线。只有在明确区分土地类型、使用主体、土地划拨或租赁形式,并将经济开采权与正确使用土地、来源透明及可持续发展的义务相结合时,政策才具有可行性。





